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推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就业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 33号)及《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 8号)等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8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就业办、省财政厅社保处)
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目标,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及《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培训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管理,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以提升就业能力、促进就业为目标,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实习操作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创业培训主要是以培育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为目标,通过培训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培训包括SIYB创业培训和网络(电商)创业培训。
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对象为《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五类人员”,创业培训对象还包括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培训补贴申请的受理与审核。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筹措与拨付。
第二章 定点培训机构及定点培训专业(项目)
第四条 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及培训专业(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
(二)具备培训相应专业(项目)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
(三)培训专业(项目)应在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范围内,且有相应的培训技术标准和教学计划;
(四)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对培训对象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
(五)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及培训专业(项目)按照 “公平公开、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定点管理。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其中在郑省属就业技能培训机构也可向省人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接收材料的人社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根据专家考察评估意见,向社会公示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培训专业(项目)名单,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文确定,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报送省辖市和省人社部门备案。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其中在郑省属创业培训机构也可向省人社部门提交材料。接收材料的人社部门应及时核实资料并上报省人社部门。省人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评估,根据专家考察评估意见,向社会公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文确定,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具有3名以上网络创业培训讲师和计算机教室(不少于40台)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可增加网络(电商)创业培训项目。各地应按照人社部网络创业培训技术标准选用网络教学平台。
第八条 知名的全国性或省属优质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可向省人社部门递交第五条规定的材料,按照前述程序申报确定为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工作。
第九条 人社部门应将确定的就业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及定点培训专业(项目)在部门官网及时进行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定点培训机构名称、定点培训专业(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培训人员根据需求可登陆人社部门官网,自选培训机构及培训专业(项目)。
第十条 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培训专业(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人社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对确定的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培训专业(项目)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质量评估,根据专家评估意见予以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培训质量评估。
第十一条 就业技能培训师资应具备相应专业(项目)的培训技术能力。创业培训师资(含网络创业培训师资)应持有国家或省人社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讲师证。
就业创业培训实行优秀师资交流,优秀师资到本机构以外授课的,授课地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每课时60-80元的标准支付课时费,并承担食宿和交通费用。就业创业培训师资在本机构授课的,课时费标准参照前述标准的40%-60%执行。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严格执行就业创业培训有关技术标准(附件1),加强培训学员管理,提升培训质量。同时积极配合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为培训人员及时提供相应的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培训实效。
第三章 培训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凭以下材料报名:
(一)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二)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高校其他在校学生、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和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第十四条 SIYB创业培训实行模块化教学,培训对象在1年内可分别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各一次,有互联网创业意愿的人员还可参加网络创业培训。推进互联网+就业创业培训,在郑州市、洛阳市、安阳市、驻马店市、兰考县先行开展互联网+就业创业培训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在全省推广。
各地新开发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实训项目,经省人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估通过后,可列入就业创业培训定点项目。
第十五条 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人社部门报送开班备案信息,按照定点专业(项目)培训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开班备案信息主要包括定点培训专业(项目)名称、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师资、结业考试时间和培训人员花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需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还应明确技能鉴定时间。
第十六条 依托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管理系统推行就业创业培训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培训过程实行指纹或人脸识别考勤。郑州市和在郑省属高校的创业培训先行应用视频监控系统,其他地区的就业创业培训应在1年内应用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培训实行基础知识+实习操作(或完成创业培训指定任务)结业考试制度。实习操作和基础知识结业考试由定点培训机构按照相应专业(项目)培训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当地人社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章 培训合格证
第十八条 《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附件2,简称培训合格证)由省人社部门统一编号印制,免费发放,证书印制工本费由省本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探索推行电子培训合格证。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就业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培训合格证的申领、使用、验印和监督管理。
定点培训机构签发的培训合格证,应由为其发放培训合格证的人社部门加盖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专用章(钢印),未经验印的培训合格证无效。创业培训合格证先行使用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系统打印,1年内实现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统一使用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管理系统打印。
第十九条 培训人员参加网络(电商)创业培训在平台成功开办网店,或者参加SIYB创业培训或互联网+创业培训完成培训模块相应任务,且基础知识结业考试合格的,发给培训合格证。
培训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基础知识和实习操作结业考试均合格的,发给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条 培训合格证实行分级申领,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各级人社部门和各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加强培训合格证管理,建立培训合格证领用台账,确保培训合格证规范管理、安全使用。
第五章 培训补贴
第二十一条 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可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和程序按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培训人员缴纳培训费用的,培训补贴由个人申请并拨付个人。个人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一)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三)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四)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复印件;
(五)申请人的银行帐户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补贴的,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并拨付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一)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培训人员花名册;
(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四)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五)定点培训机构与培训人员签订的垫付培训补贴协议;
(六)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信息。
第二十四条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由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或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提出申请,定点培训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并将拨付情况抄送同级人社部门。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应按季申请拨付,对未按季申请拨付的责令整改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加强就业创业培训过程管理。培训前实行开班信息备案,掌握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师资、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和培训设施情况。培训中实行指纹或人脸识别考勤和视频系统监控,掌握培训实施情况。培训后对申请培训补贴的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通过部门官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应按规定保护享受补贴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加强就业创业培训质量管理。推进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管理系统建设,完善培训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监督指导定点培训机构严格落实结业考试制度,根据结业考试结果和考勤情况,确定有效培训人数。对结业考试不合格或出勤率低于80%的培训人员,不予发放培训合格证。
定点培训机构应规范和优化定点专业(项目)的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培训补贴属于本机构收入,具体用途由培训机构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加强就业创业培训绩效管理。监督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定期对培训人员进行回访,了解培训人员对培训机构的评价,掌握培训人员培训后的就业创业情况。对管理规范、培训质量高、绩效评价好的定点培训机构,择优评定为优秀定点培训机构并予以通报表彰。对未按规定执行培训技术标准、培训质量低、绩效评价差的定点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重点核查培训人数、培训时间、补贴金额,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定点培训机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社、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2〕25号)同时废止。
2017年以来至本办法印发实施前,各地已经完成的就业创业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有关技术标准.docx
2.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式样).docx